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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用人單位的十大傻(ppt 42頁)

所屬分類:
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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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論用人單位的十大傻(ppt 42頁)內容簡介

論用人單位的十大傻目錄:
一、用扣留檔案等辦法製裁員工違約跳槽。
二、為了方便辭退員工,繼續使用“過期合同”。
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同時約定試用期。
四、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但數額低於實際損失。
五、把競業限製的經濟補償金隨工資一起發放。
六、用“高薪”替代社會保險費。
七、出資培訓員工,卻拿不出支付憑證。
八、試用員工設立“空城計”。
九、為了控製加班費用,對加班費進行“明碼標價”。
十、為了長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約定服、務期限。

論用人單位的十大傻內容提要:
金手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並做好人事檔案的轉移工作。如果員工違約離職,請務必在有效期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服務期是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但是當兩者重合時,應優先適用試用期的規定。因為在試用期間,勞動者享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特權,用人單位無權以合同、協議等形式加以限製。至於是否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

競業限製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開始生效。由於限製了勞動者一定時期內的擇業權,因此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製條款的,必須約定經濟補償。這種經濟補償金應當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給予的,公司在員工每月的工資中增加一筆錢,不應當視作是競業限製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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