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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並購重組方案分析(doc 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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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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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並購重組, 並購重組方案, 方案分析
公司並購重組方案分析(doc 49頁)內容簡介

公司並購重組方案分析目錄:
一、公司並購重組的基本思路
二、公司並購重組的一種經典型式:杠杆收購(Leveraged Buyout--LBO)
三、我國“困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模式概覽


公司並購重組方案分析內容提要:
“公司重組”(Corporate Restructuring)是一個外延相當廣泛的詞,舉凡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所進行的關於所有權、資本結構和運營模式的所有重要變動,都可納入廣義的“公司重組”範疇之中。比如,收購(Acquisitions)、合並(Mergers and Consolidations)、分拆或剝離(Divestitures)、資產變現(Liquidations)、公司控製權爭奪(Battles for Corporate Control)等等。“公司重組”(Corporate Restructuring)活動一般可分為三類:擴張活動、收縮活動與所有權和控製權(Ownership and Control)轉移。
……

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對公司合並是這樣規定的:“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協議,並編製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並。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

收購有各種方式和策略。從交易標的物的角度考慮,可分為資產購買和股權購買二種方式;從對目標公司的控製程度及控製形式來看,可以有全麵收購(100%)、絕對控股(51%以上)和相對控股(50%以下,通常情況是20-25%即可實現相對控股目的);在購買途徑的選擇上,有定向收購、定向標購、全麵邀約收購、分次購買、二級市場收集等多種選擇;從標的公司管理層的接受態度看,有敵意收購和善意收購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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