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公司治理機製的比較研究分析(doc 5頁)
西方國家公司治理機製的比較研究分析內容提要:
在各國實踐中存在著多種公司治理機製來解決企業股東、債權人與管理階層間的利益衝突。事實上,公司
治理機製與企業債權債務的集中程度密切相關。如果企業權益集中在少數幾個投資者手中,將會形成足夠的激
勵與動機在獲取管理信息和監督管理階層兩方麵進行投資。如果企業的債權債務集中在少數銀行和其他貸款人
手中,他們也會積極參與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
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特別是在監督管理階層方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董事們可以決定聘任和解雇管理人
員及其報酬水平,監督管理階層的行為,提出建議和否定不合理的管理決策。在實踐中,董事會隻有在由大股
東組成時才會體現出其權力,因為後者一定會在激勵和監督管理行為方麵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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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德金融機構在持有企業股份和控製經營管理方麵的自由度更大一些。美國法律和規章製度嚴格限製金融
機構在企業中占據大股東地位,並將其用於公司治理目的。日本限製金融機構持有公司股份並用於公司治理的
法律和規章製度較少,主要限製體現在反壟斷法裏。例如,日商業銀行可以持有企業股票,但反壟斷法規定其
控股的上限為5%。 德國銀行與產業之間的關係不受任何法律規定的限製。德國通用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
在任何企業中持有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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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企業股權高度集中,足以形成大股東監督管理的激勵。大量的企業被個人和非金融公司持有股份,相對
於日銀行來說,德銀行通過控製企業外部融資來源來控製企業的程度要低一些,因為德企業主要依靠內部形成
的基金。由於所有者管理企業現象的大量存在,通過效益工資來促進企業利潤最大化的情況很普遍。應當說,
德企業公司治理的成功主要依靠大股東對管理的直接監督。資料表明,德日公司治理機製的重要區別在於德企
業股東主要通過非金融機構直接監督管理。這說明銀行作為貸款人、股東、代表投票人和董事的身份對企業的
經營管理影響程度遠不如人們想象的那麼大。德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單個投資者、非金融機構與銀行的作用
大體相同。所以,銀行在公司治理功能中的重要性還遠未形成,隻起到了某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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