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doc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doc 14)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12月23日署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長 牟新生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進出口貨物的申報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國家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申報”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依照《海關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地點,采用電子數據報關單和紙質報關單形式,向海關報告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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