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doc 11)
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doc 11)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費,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社會財富,保障企業合法的經濟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包括工業企業,交通運輸企業,施工企業 ,農業企業,商業、外貿和物資供銷企業,金融、投資和保險企業,文教企業,城市公用企 業以及其他企業,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管理成本。
第三條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預測、計劃、控製、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 業生產經營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潛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條 企業在成本管理中,必須遵守財經法律、法規,並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 策。
第五條 企業實行成本管理責任製。廠長(包括經理、礦長、場長和其他企業領導人, 下同)對本成本生產經營的經濟效果負完全責任。 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的副廠長,協助廠長組織領導本企業的成本管理,正確執 行成本計劃,準確核算成本,並對企業的經濟效果負責。總工程師協助廠長在生產技術方麵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並對其經濟效果負責。 大中型企業要在財務會計部門內設置專門機構負責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業必須指定專 業人員管理成本。
第六條 財政部按照本條例,負責全國國營企業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級財政機關按照本條例和財政部製定、批準的規章,負責所屬地方國營企業的成 本管理。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和財政部製定、批準的規章,負責所屬國營企業的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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