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doc 8)
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doc 8)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製與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企業的長期生存與發展所作出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方向性、整體性、全局性的定位、發展目標和相應的實施方案。
第四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是指國資委根據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製訂程序、內容進行審核,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第六條 企業要明確負責發展戰略和規劃編製的工作機構,建立相應的工作製度並報國資委備案。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訂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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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企業的長期生存與發展所作出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方向性、整體性、全局性的定位、發展目標和相應的實施方案。
第四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是指國資委根據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製訂程序、內容進行審核,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進行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第六條 企業要明確負責發展戰略和規劃編製的工作機構,建立相應的工作製度並報國資委備案。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訂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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