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若幹規定(doc 15頁)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若幹規定(doc 15頁)內容簡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若幹規定內容提要: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權利,依法獲得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普教育、計劃生育技術和生殖保健服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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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為流出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二)對流動人口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適時提供隨訪服務;
(四)根據本地實際,堅持公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與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五)建立與現居住地的經常性聯係協調製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麵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
辦理《婚育證明》應堅持便民原則,提供便捷服務。
戶籍地應及時為流出人員辦理《婚育證明》提供服務,逐步實行進村(社區)入戶辦證,切實提高辦證率。
現居住地在查驗《婚育證明》時,對未持有全國統一格式《婚育證明》的,應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地可為其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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