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製度在司法實踐中(doc 9頁)
有關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製度在司法實踐中(doc 9頁)內容簡介
有關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製度在司法實踐中目錄:
一、法律缺陷
二、對製定應對措施的建議
有關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製度在司法實踐中內容提要:
筆者認為,如何使合同法286條得到有效實施,真正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條文本身看,隻有進一步完善合同法286條及其相應的司法解釋。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1、對《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權利性質作出解釋,明確該條賦於承包人的是一種什麼權利。否則,將會因法官的認識水平不一致,而導致產生不同的判決,影響法律的正確適用。筆者認為應該定性為法定優先權,雖然留置權與法定抵押權都有一定的法理依據,但是解釋為法定優先權更為合理,同時也將有效的避免法律規定上的衝突。
2、對於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範圍的確定,應該包括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全部以及因建設單位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包括直接費用、間接費用、計劃利潤和稅金,其數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理由將其中任何一項排除在外。同時因建設單位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也不應被排除,隻有這樣才能確實保護承包人實際受損的權益,也才能與合同法286條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3、“不宜折價、拍賣”的建築工程範圍,應進一步明確。從生存利益高於經營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高於個體利益出發,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權應當受到一定的限製。對於直接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國家機關辦公樓、機場碼頭),以及以公益為目的的建築工程(學校、醫院、幼兒園),應給予確認,需要進一步彌補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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