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實施製度(doc 9頁)
泰安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實施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泰安市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實施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規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有效防範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泰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麵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泰政發〔2009〕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是指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社會安全事件還可在發生之後),有關行政機關向社會發布警報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事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信息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企業管理和藍色標示。
第五條、預警信息發布的條件和程序。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條件是,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社會安全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條件是,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預警程序:一是發布警報並宣布有關區域進入預警期;二是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三是及時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六條、預警信息發布主體。宣布有關區域進入和終止預警期由泰安市或縣市區突發公共事件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的監測、研判和級別調整與解除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製作審核,報相應臨時機構或議事協調機構同意後,向社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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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有效防範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和《泰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麵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泰政發〔2009〕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是指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社會安全事件還可在發生之後),有關行政機關向社會發布警報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事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信息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企業管理和藍色標示。
第五條、預警信息發布的條件和程序。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條件是,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社會安全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條件是,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預警程序:一是發布警報並宣布有關區域進入預警期;二是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三是及時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六條、預警信息發布主體。宣布有關區域進入和終止預警期由泰安市或縣市區突發公共事件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的監測、研判和級別調整與解除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製作審核,報相應臨時機構或議事協調機構同意後,向社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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