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製度(ppt 14頁)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製度(ppt 14頁)內容簡介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規範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年銷售額(從事連鎖經營的企業,其銷售額包括連鎖店鋪的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條、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妨礙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鼓勵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合同示範文本。
第六條、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從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為:
(一)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雙方就商品的特定規格、型號、款式等達成一致後,又拒絕接收該商品。但具有可歸責於供應商的事由,或經供應商同意、零售商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應商承擔事先未約定的商品損耗責任;
(三)事先未約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約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櫃的條件,零售商無正當理由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或撤櫃的;但是零售商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撤櫃的除外;
(四)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
(五)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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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相關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年銷售額(從事連鎖經營的企業,其銷售額包括連鎖店鋪的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第四條、零售商與供應商的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妨礙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得侵害交易對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鼓勵零售商與供應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薦的合同示範文本。
第六條、零售商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從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為:
(一)與供應商簽訂特定商品的供貨合同,雙方就商品的特定規格、型號、款式等達成一致後,又拒絕接收該商品。但具有可歸責於供應商的事由,或經供應商同意、零售商負責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應商承擔事先未約定的商品損耗責任;
(三)事先未約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約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櫃的條件,零售商無正當理由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或撤櫃的;但是零售商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將供應商所供貨物下架、撤櫃的除外;
(四)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
(五)強迫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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