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公司國外機構審批與管理的有關規定(doc 8頁)
關於國際公司國外機構審批與管理的有關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關於國際公司國外機構審批與管理的有關規定內容提要:
為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加強對我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國外設置常設機構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協調機構,做到對外統一政策、團結協作、平等競爭,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經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經貿部)批準授予直接對外經營權的公司,均可申請在國外設置常設機構。
二、公司在國外設置機構,經該公司主管部門審核後,由主管部門報經貿部審批。凡同意設置的,由經貿部頒發批準證書。
三、公司在國外設置的常設機構係指:辦事處、代表處、經理部、分公司等四種形式。主要業務範圍是:拓展當地及周邊市場、疏通各種渠道、搜集所在國的有關法規、跟蹤項目信息、協調公司業務、提供谘詢服務、管理勞務人員、按公司授權對外商簽協議等。
四、設置國外常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擬設置機構的國家或地區已開展下列業務之一: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海外企業、承擔援助項目,目市場前景良好,有後續項目。
2.符合我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國別政策。
3.符合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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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對外開放政策,加強對我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國外設置常設機構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協調機構,做到對外統一政策、團結協作、平等競爭,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經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經貿部)批準授予直接對外經營權的公司,均可申請在國外設置常設機構。
二、公司在國外設置機構,經該公司主管部門審核後,由主管部門報經貿部審批。凡同意設置的,由經貿部頒發批準證書。
三、公司在國外設置的常設機構係指:辦事處、代表處、經理部、分公司等四種形式。主要業務範圍是:拓展當地及周邊市場、疏通各種渠道、搜集所在國的有關法規、跟蹤項目信息、協調公司業務、提供谘詢服務、管理勞務人員、按公司授權對外商簽協議等。
四、設置國外常設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在擬設置機構的國家或地區已開展下列業務之一:承包工程、勞務合作、海外企業、承擔援助項目,目市場前景良好,有後續項目。
2.符合我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國別政策。
3.符合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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