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風險之群體性事件的社會衝突性質(doc 10頁)
我國社會風險之群體性事件的社會衝突性質(doc 10頁)內容簡介
我國社會風險之群體性事件的社會衝突性質內容提要:
群體性事件是我國對集體行為的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用語。群體性事件首先是一個政治概念。中共中央辦公廳2004年製定的《關於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中稱群體性事件是“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群眾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通過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願、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7]從社會學的視角來看,這一定義更接近於集體行動的概念,並側重於由利益引發的經濟性的群體性事件。這類群體性事件通常具有較明確的、特定的、具體的目的,但並不是一種有正式組織發動的行為,通常是群眾自發的行動,具體表現形式有集體上訪、集會、遊行、罷工、靜坐請願等,嚴重的會發展到阻塞交通、圍堵黨政機關等。群體性事件對政府管理和社會秩序形成嚴重衝擊,常常被管理者視為部分民眾參與的聚眾鬧事行為。
利益衝突是人類社會一切衝突的最終根源,也是所有衝突的實質所在。任何一個社會都不可能完全消除社會衝突,因為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社會利益矛盾、衝突,利益是或隱或顯的誘發衝突的根源。在社會轉型時期,一個非常明顯的現象就是在利益獲取的過程中,某些強勢群體與集團,運用失範手段,在損害弱勢群體利益的基礎上獲取利益,結果是各種社會資源過於集中在某一群體或集團身上,結果導致社會衝突。在社會基礎層麵,某些較為尖銳的社會衝突通常以群體性事件的形式表現出來。這裏,我們選擇反映社會基層矛盾、衝突形式的信訪、群體性事件、集體信訪等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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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是我國對集體行為的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用語。群體性事件首先是一個政治概念。中共中央辦公廳2004年製定的《關於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意見》中稱群體性事件是“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群眾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通過非法聚集、圍堵等方式,向有關機關或單位表達意願、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醞釀、形成過程中的串聯、聚集等活動”。[7]從社會學的視角來看,這一定義更接近於集體行動的概念,並側重於由利益引發的經濟性的群體性事件。這類群體性事件通常具有較明確的、特定的、具體的目的,但並不是一種有正式組織發動的行為,通常是群眾自發的行動,具體表現形式有集體上訪、集會、遊行、罷工、靜坐請願等,嚴重的會發展到阻塞交通、圍堵黨政機關等。群體性事件對政府管理和社會秩序形成嚴重衝擊,常常被管理者視為部分民眾參與的聚眾鬧事行為。
利益衝突是人類社會一切衝突的最終根源,也是所有衝突的實質所在。任何一個社會都不可能完全消除社會衝突,因為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著社會利益矛盾、衝突,利益是或隱或顯的誘發衝突的根源。在社會轉型時期,一個非常明顯的現象就是在利益獲取的過程中,某些強勢群體與集團,運用失範手段,在損害弱勢群體利益的基礎上獲取利益,結果是各種社會資源過於集中在某一群體或集團身上,結果導致社會衝突。在社會基礎層麵,某些較為尖銳的社會衝突通常以群體性事件的形式表現出來。這裏,我們選擇反映社會基層矛盾、衝突形式的信訪、群體性事件、集體信訪等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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