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製度(doc 9頁)
吉林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吉林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據吉林省物價局、財政廳《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吉省價辦聯字〔1995〕第33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範圍、標準
(一)產(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項目,凡經批準提價的,從提價之日起按照一年內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征收。
(二)外地進入我市的建築、裝璜、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1%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駐辦事機構、生產經營單位按注冊人數,每人每月10元征收。
(四)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的人員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
(五)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每月按定額100-300元征收。
(六)餐飲業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等級,特級每月200元,二級每月100元,三級每月50元,級外的每月20元征收。
(七)出租小汽車,全年一次性征收100元。
(八)個體營運客車以普通型為基礎,按核定定員,每月每座1元征收,超普通的,按每月每座不超過2元征收。個體營運貨車,按標準噸位,每噸位每月5元征收,1噸以下的車輛和無標準噸位的車輛,按每台每月10元征收。
(九)鬆花湖旅遊船舶征收標準按吉林市物價局、交通局《關於調整鬆花湖船舶運價的通知》(吉市價收字〔1996〕第6號文件)執行。
(十)機動車維修行業,按營業額的1%征收,征收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十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按培訓費收入的1%征收。
(十二)汽車配件銷售行業,按照營業收入的0.5%征收,征收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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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根據吉林省物價局、財政廳《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吉省價辦聯字〔1995〕第33號),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範圍、標準
(一)產(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項目,凡經批準提價的,從提價之日起按照一年內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征收。
(二)外地進入我市的建築、裝璜、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1%征收。
(三)外埠在我市的常駐辦事機構、生產經營單位按注冊人數,每人每月10元征收。
(四)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的人員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
(五)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每月按定額100-300元征收。
(六)餐飲業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等級,特級每月200元,二級每月100元,三級每月50元,級外的每月20元征收。
(七)出租小汽車,全年一次性征收100元。
(八)個體營運客車以普通型為基礎,按核定定員,每月每座1元征收,超普通的,按每月每座不超過2元征收。個體營運貨車,按標準噸位,每噸位每月5元征收,1噸以下的車輛和無標準噸位的車輛,按每台每月10元征收。
(九)鬆花湖旅遊船舶征收標準按吉林市物價局、交通局《關於調整鬆花湖船舶運價的通知》(吉市價收字〔1996〕第6號文件)執行。
(十)機動車維修行業,按營業額的1%征收,征收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征收。
(十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按培訓費收入的1%征收。
(十二)汽車配件銷售行業,按照營業收入的0.5%征收,征收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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