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屬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管理暫行製度(doc 13頁)
省屬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管理暫行製度(doc 13頁)內容簡介
省屬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管理暫行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加強省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製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有效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關於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閩政[2004]16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是企業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對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發展目標及其實現途徑所作的前瞻性籌劃。
第四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指省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製定程序、規劃內容進行評價,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省國資委設立規劃投資評審委員會,負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製的評審和指導。規劃投資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省國資委、省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和外聘專家組成。
第六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製應當符合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堅持效益優先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七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應當明確三年和五年的發展規劃及遠景目標,重點突出三年發展規劃,並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趨勢和企業實際情況滾動調整。
第八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現狀及發展環境分析;
(二)企業戰略定位、發展指導思想;
(三)企業發展目標;
(四)發展重點與實施方案。主要包括:
1.核心業務方向與主業、輔業選擇;
2.產權結構調整、組織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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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省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製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有效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關於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閩政[2004]16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是企業在分析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對未來一定時期內的發展目標及其實現途徑所作的前瞻性籌劃。
第四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管理,指省國資委對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製定程序、規劃內容進行評價,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省國資委設立規劃投資評審委員會,負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製的評審和指導。規劃投資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省國資委、省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和外聘專家組成。
第六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編製應當符合我省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堅持效益優先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七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應當明確三年和五年的發展規劃及遠景目標,重點突出三年發展規劃,並根據國內外市場變化趨勢和企業實際情況滾動調整。
第八條 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現狀及發展環境分析;
(二)企業戰略定位、發展指導思想;
(三)企業發展目標;
(四)發展重點與實施方案。主要包括:
1.核心業務方向與主業、輔業選擇;
2.產權結構調整、組織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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