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運公司製度彙編(一)(doc 161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安全、保衛、消防規章製度及有關法規
第二章、運營、服務管理規章製度
第三章、 黨務、工會規章製度
第四章、 綜合管理規章製度
第五章、 後勤、基建管理規章製度
公司所屬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美國市政府頒布的,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美國市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製度規範、明確職責、獎罰分明”的原則,製定事故處理辦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範圍
道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道路,即:公路、城區道路和胡同(裏巷),以及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乘車人通行的地方。凡在上述場所發生的事故均屬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等級標準
分為以下四種: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的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1、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是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傷亡人員以及同事故有關的痕跡所在地點的處置,包括快速、臨時、必要的一切措施,例如:搶救傷者、財產、現場勘察、疏導和恢複交通秩序,以防證據散落、滅失等措施。它關係到傷者的生命安危和公私財產的安全,以及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而收集證據,也關係到處罰與調解工作的進行。因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積極搶救傷者,(移動現場必須設立標誌或標記)不得私自移動現場,同時迅速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車號、當事人姓名、單位、事故情況向當地公安機關、車隊和公司如實報告,聽候處理,不得無故拖延、隱瞞或虛報,隨車售票員也要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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