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憑證管理製度(doc 8頁)
收購憑證管理製度(doc 8頁)內容簡介
收購憑證管理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產品收購憑證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農產品收購行為,打擊利用農產品收購憑證進行偷騙稅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和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免稅農產品收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收購發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反農產品收購憑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條 農產品收購憑證是指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普通發票。
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個人銷售的《農業產品征稅範圍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農業生產者個人用自產的茶青在篩分、風選、撿剔、碎塊、幹燥、勻堆等工序精製而成的精製茶,不得按自產農業產品規定執行。
第五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於收購第四條所列的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一律不得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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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產品收購憑證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農產品收購行為,打擊利用農產品收購憑證進行偷騙稅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和保障國家稅收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免稅農產品收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收購發票,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對違反農產品收購憑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條 農產品收購憑證是指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普通發票。
農業生產者個人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個人銷售的《農業產品征稅範圍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
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農業生產者個人用自產的茶青在篩分、風選、撿剔、碎塊、幹燥、勻堆等工序精製而成的精製茶,不得按自產農業產品規定執行。
第五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於收購第四條所列的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一律不得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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