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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情況(doc 7頁)

所屬分類:
董事與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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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發表意見
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情況(doc 7頁)內容簡介
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情況內容提要:
1、《上交所募集資金管理規定》 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該項目節餘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注意以下通知的補充規定:獨立董事、保薦人須單獨發表意見並披露]
2、《》二、上市公司應完善募集資金存儲、使用和管理的內部控製製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包括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分級審批權限、決策程序、風險控製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過本次募集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並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保薦人須單獨發表意見並披露。
3、《深交所募集資金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以下內容:
(一)本次募集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募集資金的時間、金額及投資計劃等;
(二)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三)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及期限;
(四)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預計節約財務費用的金額、導致流動資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行為和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的措施;
(四)獨立董事、保薦機構出具的意見;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額10%以上的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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