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經典宣傳材料(doc 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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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經典宣傳材料(doc 18頁)內容簡介
控煙經典宣傳材料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放映廳、遊藝廳(室)
(二)會議廳(室)、禮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場所;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海港客運站的候車(船)廳、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公共場所。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室(區)。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內部確定出本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場所。
鼓勵創建無吸煙先進單位。
第五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製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檢查人員。
第六條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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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公共環境,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歌舞廳、音樂廳、錄像放映廳、遊藝廳(室)
(二)會議廳(室)、禮堂;
(三)圖書館、檔案館、科技管、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等室內活動場所;
(四)托兒所、幼兒園;
(五)中小學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其他各類學校的室內教學、活動場所;
(六)商店、書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交易)廳;
(七)醫療機構的掛號區、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八)電梯間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汽車站、海港客運站的候車(船)廳、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公共場所。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吸煙室(區)。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以在本單位內部確定出本規定以外的禁止吸煙的場所。
鼓勵創建無吸煙先進單位。
第五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製度和措施;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誌;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誌。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檢查人員。
第六條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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