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製度(doc 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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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製度(doc 9頁)內容簡介
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製度內容提要:
第1條
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管機關審查相關申請事項,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處理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邀請單位,指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或台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製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台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曆。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十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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