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製定行業管理法規工作程序的暫行規定(doc 4頁)
關於製定行業管理法規工作程序的暫行規定(doc 4頁)內容簡介
關於製定行業管理法規工作程序的暫行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使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法規製定程序科學化,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規質量,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業管理法規,是指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為行使國務院賦予的對全國建築材料工業實行行業管理的職能,調整行業管理法規中行政經濟等關係而製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具體包括: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委托起草的有關法律草案;
(二)報請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的行政法規;
(三)國家建材局在職權範圍內製定並發布的規章。
第三條 行業管理法規的名稱主要有“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四種。
“條例”,是指在某一方麵比較全麵、係統調整行業管理問題的規範性文件。“條例”需經國務院批準頒發。
“規定”,是指對行業管理的某方麵的某些問題作出規範性規定。
“辦法”,是指對行業管理的某一項工作,所作出的比較具體的規範性規定。
“實施細則”,是指在行業範圍內為貫徹、執行國家某一項法律、行政法規而作出的具體安排和規定。
第四條 起草和製定行業法規的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二)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改革服務,為行業管理和振興建築材料工業服務;
(三)不得與同級法規相重複或相矛盾;
(四)堅持群眾路線,堅持民主集中製。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築材料行業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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