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doc 9頁)
最新上海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doc 9頁)內容簡介
最新上海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農藥經營、使用行為,維護農民和農藥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林業的生產及生態環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監管部門)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監、安全監管、綠化林業、商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舉報、獎勵)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公眾對經營禁用農藥或者假冒偽劣農藥以及違法使用農藥等行為的舉報。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調查和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守秘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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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農藥經營、使用行為,維護農民和農藥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林業的生產及生態環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監管部門)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監、安全監管、綠化林業、商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舉報、獎勵)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接受公眾對經營禁用農藥或者假冒偽劣農藥以及違法使用農藥等行為的舉報。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調查和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守秘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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