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場所安全管理的意見(doc 8頁)
關於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場所安全管理的意見(doc 8頁)內容簡介
關於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場所安全管理的意見內容提要: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浦東新區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等四部門關於本市加強租賃廠房和場所的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4〕3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新區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出租的廠房、場所的安全管理,必須履行下列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並作出書麵承諾。
(一)原則上不得改變出租廠房、場所等房屋的規劃使用性質。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必須按規劃、土地、房產、消防等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化學危險品從業單位不得將化學危險品安全許可證轉借給承包人或承租人。如發現轉借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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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浦東新區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等四部門關於本市加強租賃廠房和場所的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4〕3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新區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出租的廠房、場所的安全管理,必須履行下列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並作出書麵承諾。
(一)原則上不得改變出租廠房、場所等房屋的規劃使用性質。如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必須按規劃、土地、房產、消防等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化學危險品從業單位不得將化學危險品安全許可證轉借給承包人或承租人。如發現轉借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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