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doc 11頁)
廈門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doc 11頁)內容簡介
廈門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經營者以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市從事與市場競爭有關的活動,也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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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經營者以外的組織和個人在本市從事與市場競爭有關的活動,也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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