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doc 8頁)
某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doc 8頁)內容簡介
某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規範經營性建設用地管理,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製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威海市市區(包括環翠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轄區域,以下簡稱市區)範圍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贏利為目的,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開發建設用地。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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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規範經營性建設用地管理,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製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威海市市區(包括環翠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轄區域,以下簡稱市區)範圍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以贏利為目的,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開發建設用地。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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