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製度(doc 8頁)
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製度(doc 8頁)內容簡介
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提高招標代理服務質量,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根據《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有關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程的實施方案和通知》(閩委辦[2009]93號)要求,結合《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辦法(試行)》(閩建築[2007]36號)實施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依法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批準概算120萬元及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項目;
(三)單項工程批準概算15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標項目;
(四)單項批準概算6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
(五)雖在限額以下,但業主自願采用本辦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比選,是指由省或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通過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能力、業績、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比較,從中優選一批招標代理機構進入名錄庫,招標人從名錄庫中公開隨機抽取招標代理機構並委托其代理建設工程招標事宜。
同一個項目,招標人可一次性選定招標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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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招標代理服務質量,從源頭上預防腐敗,根據《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有關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程的實施方案和通知》(閩委辦[2009]93號)要求,結合《福建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比選辦法(試行)》(閩建築[2007]36號)實施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依法公開招標的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適用本辦法:
(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批準概算120萬元及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項目;
(三)單項工程批準概算1500萬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標項目;
(四)單項批準概算6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
(五)雖在限額以下,但業主自願采用本辦法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比選,是指由省或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通過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能力、業績、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比較,從中優選一批招標代理機構進入名錄庫,招標人從名錄庫中公開隨機抽取招標代理機構並委托其代理建設工程招標事宜。
同一個項目,招標人可一次性選定招標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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