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製度(doc 8頁)
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製度(doc 8頁)內容簡介
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區國有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國有投資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確保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國有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區內國有投資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谘詢、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和材料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國有投資工程,是指使用各級財政預算或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和修繕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城市照明、城市廣場、城市防洪、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和材料是指工程設計範圍內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生產或安裝的設備和材料。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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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區國有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國有投資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確保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國有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區內國有投資工程的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谘詢、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和材料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國有投資工程,是指使用各級財政預算或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新建、擴建、改建、裝修和修繕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橋梁、城市照明、城市廣場、城市防洪、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汙水處理、垃圾處理、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和材料是指工程設計範圍內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生產或安裝的設備和材料。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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