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製度(doc 7頁)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製度(doc 7頁)內容簡介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規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製招標文件(包括編製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谘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收取服務費用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標人的技術、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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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招標人、投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是指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編製招標文件(包括編製資格預審文件和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並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谘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收取服務費用的,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符合招標人的技術、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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