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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執行分權之次優模式選擇(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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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執行分權之次優模式選擇(doc 10頁)內容簡介
試議執行分權之次優模式選擇內容提要:
執行改革麵臨合法、合理、合用三個維度的考量。兼顧了效益與公正的執行模式,隻能是次優方案。筆者以執行權兩分為理論依據,就實踐中執行機構的設置方案進行選擇,並在部門分權的基礎上提出身份分權觀點,建議由執行法官和執行員分別行使執行裁決權及實施權。文中並就司法警察充任執行員的可行性進行了簡單論證。
執行權的劃分、機構的設置要兼顧效益與公正。所謂效益體現於效率和成本。執行要講求效率自不待言,同時,執行還要講究經濟,要努力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所謂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執行權的功能在於維護實體公正,使權益由應然趨變為實然。公正的程序可以保障公正的執行,達到執行公正的社會效果。
審判與執行都要兼顧公正及效益。在訴訟階段,強調的是“公正第一,兼顧效益”,而在執行階段,它的價值要求則應該是“效益第一,兼顧公正”。傳統的執行模式的最大特點就是執行權的高度集中。這種高度集權化的執行模式,其弊端顯而易見的。但如果我們假設法官都是公正無私的,則傳統執行模式的效益無疑將是最高的。遺憾的是,經濟學理論告訴我們,改革過程中,沒有帕累托最優[1],隻有次優。對一方麵的最優就意味著對另一方麵的不優。一種兼顧了效益和公正的執行模式,隻能是次優方案。
“構建合理的製度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是一個尋找理性與現實交集的過程,理性的謹慎選擇和現實的小心求證都是不可缺少的環節。”民事執行改革在進行中,試錯的過程在繼續著,理論的推演與現實的摸索都在繼續。社科院的張誌銘教授強調,與其他司法改革舉措一樣,執行改革同樣也麵臨合法、合理、合用三個維度的考量。隨著民事執行實踐的不斷發展和民事執行理論研究的逐步深入,我國民事執行改革經曆了從審執分立到管理體製變革、執行機構改革、執行權運行模式重構和執行方式方法創新等層麵的探索,其“上下求索”的也正是兼顧效益與公正的執行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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