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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動火審批製度彙編(doc 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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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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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審批,審批製度,製度彙編
三級動火審批製度彙編(doc 35頁)內容簡介
三級動火審批製度彙編內容提要:
第一條 禁火區域劃分:
⒈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⑴禁火區域內;
⑵油罐、油箱、油槽車和貯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⑶各種受壓設備;
⑷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⑸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⑹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的物質的場所。
⒉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二級動火:
⑴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
⑵小型油箱等容器;
⑶登高焊、割作業。
⒊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第二條 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⒈施工現場的平麵布置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⒉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倉庫、廢品集中站和生活等的區域。
⒊施工現場的道路應暢通無阻;夜間應設照明,並加強值班巡邏。
⒋不準在高壓架空線下麵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⒌開工前應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並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消火栓、砂箱、鐵鍬、滅火器等。
第三條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製度。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項目經理審批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作業由工長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安全員審批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由班組長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長審批後,方可動火。
第四條 特殊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1、24米以上的高層建築施工現場,應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和其他防火設備和設施。
2、增設臨時消防水箱、必須保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
3、高層建築和地下工程施工現場應備有通訊報警裝置,以便於及時報告險情。
第五條 本製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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