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製度(doc 6頁)
湖南省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製度(doc 6頁)內容簡介
湖南省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規範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維護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推進司法鑒定規範化、法製化,促進司法鑒定服務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2號)、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26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省司法廳核準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的行為。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麵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並收費。
第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是指經省司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麵向社會提供有償司法鑒定服務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性組織。
涉及價格評估司法鑒定(含房產地產價格評估、資產評估鑒定、工程造價糾紛鑒定等)的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取得省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
第四條 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在訴訟、仲裁及非訴訟法律事務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仲裁及非訴訟法律事務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由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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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維護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推進司法鑒定規範化、法製化,促進司法鑒定服務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涉案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2號)、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26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省司法廳核準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的行為。公安、檢察、國家安全等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麵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並收費。
第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是指經省司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麵向社會提供有償司法鑒定服務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性組織。
涉及價格評估司法鑒定(含房產地產價格評估、資產評估鑒定、工程造價糾紛鑒定等)的司法鑒定機構必須取得省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
第四條 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在訴訟、仲裁及非訴訟法律事務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仲裁及非訴訟法律事務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由司法鑒定機構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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