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doc 9頁)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doc 9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土地管理法》、《招標投標法》和《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結合綿陽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綿陽市境內使用政府投資土地開發整理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屬於下列範圍並符合其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依據本辦法招標:
(一)可行性研究向國家、省、市申報投資的(在市、縣國土資源局及所屬單位技術力量不足的情形下招標);
(二)規劃設計費(含勘測費)在3萬元以上的;
(三)工程施工費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工程監理費在1萬元以上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依法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標,按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製,由市、縣(市)國土資源局或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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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綿陽市境內使用政府投資土地開發整理的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屬於下列範圍並符合其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依據本辦法招標:
(一)可行性研究向國家、省、市申報投資的(在市、縣國土資源局及所屬單位技術力量不足的情形下招標);
(二)規劃設計費(含勘測費)在3萬元以上的;
(三)工程施工費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工程監理費在1萬元以上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依法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標,按項目管理權限實行分級負責製,由市、縣(市)國土資源局或委托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涉招標投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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