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令第61號發布,根據2001年7月4日《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市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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