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檔案管理規定(doc 12頁)
公司檔案管理規定(doc 12頁)內容簡介
壹、總述
貳、點收
叁、編製目錄
肆、保管
伍、檢調
陸、清理
柒、保護
檔 案 管 理
壹、總述
一、各機關應設置檔案管理單位(人員),建立檔案統一管理製度,以統一方法管理檔案。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之設置,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秘書(總務)人員員額設置標準之規定。
三、檔案管理應以具有專長者擔任之,並施以有關檔案管理之訓練。
四、各機關應鼓勵檔案管理人員,進修或參加國內外有關檔案管理之研習。
五、各機關對所屬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業務檢查或訪問,以溝通觀念與統一作法。
六、各機關之檔案管理單位,應與文書及稽催單位相互聯係,密切配合,各單位間之權責,並應明確劃分。
七、各機關得依本機關之特性,參照本手冊訂定輔導作業規定。
八、定期與永久檔案管理程序,由各機關視需要訂定之。
九、本手冊重要用語釋義如下:
(一)檔案管理:指檔案管理作業過程中之點收、整理、登記、分類、編案、編目、裝訂、入檔、保管、檢調、清理、銷毀、移轉、機密等級調整注銷、安全維護及其它有關事項之處理。
(二)點收:指檔案管理單位將業務單位辦畢送來歸檔之案件,予以清點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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