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管理及信托計劃合同方案(DOC 28頁)
某集團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管理及信托計劃合同方案(DOC 28頁)目錄:
1.定義
2.信托目的
3.信托計劃的基本情況
4.信托計劃的期限
5.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
6.信托利益
7.信托財產的稅費和信托費用承擔
8.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9.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0.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11.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12.受益人大會
13.受托人的更換和選任方式
14.信息披露
15.信托計劃的終止
16.風險揭示和風險的承擔
17.違約責任
18.適用法律和糾紛解決方式
19.合同生效
20.通知
21.其他條款
22.附件
某集團流動資金貸款項目管理及信托計劃合同方案(DOC 28頁)簡介:
一、公益捐贈委托人加入信托計劃
委托人可以按照本提示函及信托文件的規定認購信托單位、加入信托計劃。
1、認購信托單位並進行公益捐贈的委托人(即公益捐贈委托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認購信托單位的最低金額不少於2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2)委托人用於認購信托單位的認購資金不是銀行信貸資金、借貸資金或其他負債資金,認購信托單位未損害委托人的債權人合法利益;認購資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權的財產,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信托文件對認購資金的規定。
(3)委托人同意按照本提示函的規定進行公益捐贈。
2、進行公益捐贈的單個個人投資者的單筆認購資金不得低於20萬元,並以1萬元的整數倍增加。其他合格投資者的單筆認購資金不得低於300萬元,並以10萬的整數倍增加。
3、本信托計劃項下,非參加公益捐贈的合格投資者認購信托單位所簽署的信托合同應不超過200份。
二、公益捐贈委托人進行公益捐贈
本信托計劃推介期內,公益捐贈委托人每交付人民幣1元認購資金,即同時應按照萬分之三的比例另行交付人民幣0.0003元作為捐贈資金,並由安信信托作為其代理人以公益捐贈委托人的名義將捐贈資金捐贈給上海市慈善基金會用於慈善公益事業。公益捐贈委托人可獲得其所認購的信托單位/信托受益權,同時受托人(代接受捐贈機構)向公益捐贈委托人授予捐贈證書。
全體公益捐贈委托人在此特別承諾:同意安信信托作為全體公益捐贈委托人的代理人(非信托計劃的受托人)以公益捐贈人的名義向上海市慈善基金會進行捐贈,該等捐贈資金由安信信托直接劃付至上海市慈善基金會的捐贈賬戶。
三、投資公益項目的優惠
受托人以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進行投資時,凡經受托人認定的相關社會民生、公益福利項目,受托人將依據屆時信托行業平均利率水平下浮10%-20%確定投融資成本,以支持該等公益項目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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