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解(doc 28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解(doc 28頁)內容簡介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招 標
第三章 投 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 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製定本法。
【釋解】 本條是關於本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本條的立法目的是:
1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所采用的一種競爭交易的方式。這種 競爭交易的方式與供求雙方的“一對一”直接交易方式相比,具有明顯的優越性,既有利於節省和合理使用采購資金,保證采購項目的質量,又有利於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 企業間的公平競爭,還有利於堵住采購活動中行賄受賄等腐敗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黑洞” 。我國自80年代初開始逐步推行招標投標製度,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也還存在一些突出的 問題。在認真總結我國推行招標投標製度的實踐經驗,研究借鑒國際上招標投標的通 行作法的基礎上,製定我國的招標投標法,以法律的形式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充分發揮招標 投標製度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是非常必要的,這也正是製定招標投標法的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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