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doc 31頁)
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doc 31頁)內容簡介
一、意義和依據
二、目標和任務
三、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範圍
四、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與評估
五、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的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中央管理有關企業: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為全麵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及其分布,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2003年11月以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在河北、遼寧、江蘇、浙江、福建、重慶、廣西、甘肅開展了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試點工作。《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下發後,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陸續開展了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和監控工作。為了加強管理,統一標準,規範運行,現對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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