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章程樣本(doc 36頁)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章程樣本(doc 36頁)內容簡介
一、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二、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三、 中外合作公司章程
四、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章程(參考格式)
五、 外商獨資企業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一、在本章程中
“法規”(Act)指《公司法》;
“印鑒”指公司的通常印鑒;
“書記員”(secretary)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書記員職務的人;
如無相反旨意,書麵材料應解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見的文字表現或複製形式材料;
本章程所含的單詞和詞組應按《法律解釋法》以及本章程對公司產生約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釋。
股份資本和權
二、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發行公司股票,所發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會按公司通常決議所決定的有關紅利、投票資本利潤率、或其它事項的優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權利或限製,但不得影響已經授予任何現存股票股東的任何特權。
三、根據《公司法》,經一般決議通過,任何優先股均可發行為可贖股份,或按公司意願,發行成必須贖回的股份。
四、當股份資本分為不同種類的股票時,每種股票所附帶的權利(除非該種股票的發行條件另有規定),經該種發行股票75%的股民書麵認可,或經該種股票股民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決議專門許可,則可以變更。本章程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可適用於此種股東特別大會,但會議法定人數至少必須為兩人,持有或代表該發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參加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均可要求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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