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DOC 31頁)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DOC 31頁)內容簡介
(二)房屋及建築物麵積清冊;
(二)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移交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五)查驗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八)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六)交接記錄;
(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資料完整齊全;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十一) 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四)建築規劃總平麵圖;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四)樓體單側外立麵有脫落危險的;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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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移交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資料;
(二)自行管理的內容、標準、費用和期限;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的物品;
(五)查驗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監控安防等共用設施設備依法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八)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
(六)交接記錄;
(六)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資料完整齊全;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十一) 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十二)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四)其他有關自行管理的內容。
(四)建築規劃總平麵圖;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四)樓體單側外立麵有脫落危險的;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四)結清預收、代收和預付、代付的有關費用;
(四)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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