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製度研究論文(PDF 40頁)
不安抗辯權製度研究論文(PDF 40頁)內容簡介
第一部分不安抗辯權製度的一般理論
第一部分,不安抗辯權製度的一般理論。首先介紹了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和法律淵
第一,二者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相同。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立法目的均在於保
第一,當事人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對於不安抗辯權適用何種雙務合
第一,法律條文之間存在重合與衝突。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法律條文的
第一,消除現有法律條文,即對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規定的矛盾和衝突。對於
第一,相對人財產發生惡化。這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與前提。如果在雙務合
第一,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對未來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不是現實的違反合同義
第三部分不安抗辯權製度與預期違約製度比較分析
第三部分,不安抗辯權製度和預期違約製度比較分析。首先對英美法係預期違約
第三,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一方當事人主觀判斷的結果。不管是不安抗辯權還
第三,在先履行義務當事人履行期限屆至時行使。至於不安抗辯權開始行使的時
第三,法律條文措辭模糊導致司法操作的不確定性。在法律移植的過程中,首先
第三,解決“適當擔保”和“合理期限”的問題。對於法律條文措辭含義模糊不
第三,預期違約有其特有的救濟方式。在預期違約情況下,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對於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分
第二,舉證責任過於嚴格。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先履行義務當事人在行
第二,二者使用的前提相同,都隻適用於合同有效訂立後,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
第二,雙務合同必須是異時履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互為對價關係,
第二,相對人財產惡化,有難為給付之虞。對於對方當事人財產惡化至何種程度
第二,解決舉證責任過重的問題。現行《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必須有“確切證據
第二,預期違約行為侵害的是期待的權利,有別於實際違約中的現實債權。預期
第五,二者在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大陸法係傳統理論認為,不安抗辯權
第五,後履行義務當事人未提供擔保或未對待給付。如果後履行義務當事人在履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六,二者的法律救濟方式不同。傳統意義上的不安抗辯權隻是一種防禦性的權
第四部分我國不安抗辯權製度的具體適用和法律完善
第四部分,我國不安抗辯權製度的具體適用與法律完善。該部分首先介紹了我國
第四,二者的權利主體不同。正如上述二者適用的前提條件一樣,不安抗辯權的
第四,二者都有中止履行並通知或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救濟方式。在不安
第四,後履行義務當事人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首先,如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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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不安抗辯權製度的一般理論。首先介紹了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和法律淵
第一,二者的立法目的和功能相同。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立法目的均在於保
第一,當事人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對於不安抗辯權適用何種雙務合
第一,法律條文之間存在重合與衝突。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法律條文的
第一,消除現有法律條文,即對不安抗辯權和預期違約規定的矛盾和衝突。對於
第一,相對人財產發生惡化。這是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基礎與前提。如果在雙務合
第一,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對未來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不是現實的違反合同義
第三部分不安抗辯權製度與預期違約製度比較分析
第三部分,不安抗辯權製度和預期違約製度比較分析。首先對英美法係預期違約
第三,二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一方當事人主觀判斷的結果。不管是不安抗辯權還
第三,在先履行義務當事人履行期限屆至時行使。至於不安抗辯權開始行使的時
第三,法律條文措辭模糊導致司法操作的不確定性。在法律移植的過程中,首先
第三,解決“適當擔保”和“合理期限”的問題。對於法律條文措辭含義模糊不
第三,預期違約有其特有的救濟方式。在預期違約情況下,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部分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對於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分
第二,舉證責任過於嚴格。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先履行義務當事人在行
第二,二者使用的前提相同,都隻適用於合同有效訂立後,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
第二,雙務合同必須是異時履行。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互為對價關係,
第二,相對人財產惡化,有難為給付之虞。對於對方當事人財產惡化至何種程度
第二,解決舉證責任過重的問題。現行《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必須有“確切證據
第二,預期違約行為侵害的是期待的權利,有別於實際違約中的現實債權。預期
第五,二者在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大陸法係傳統理論認為,不安抗辯權
第五,後履行義務當事人未提供擔保或未對待給付。如果後履行義務當事人在履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六,二者的法律救濟方式不同。傳統意義上的不安抗辯權隻是一種防禦性的權
第四部分我國不安抗辯權製度的具體適用和法律完善
第四部分,我國不安抗辯權製度的具體適用與法律完善。該部分首先介紹了我國
第四,二者的權利主體不同。正如上述二者適用的前提條件一樣,不安抗辯權的
第四,二者都有中止履行並通知或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救濟方式。在不安
第四,後履行義務當事人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約能力。首先,如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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