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海事船舶簽證培訓教材(PPT 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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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事船舶簽證培訓教材(PPT 64頁)內容簡介
概念:船舶簽證,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或者其經營人的申請,
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舶簽證條件的,準予其航行的行政許可行為。
實際是海事管理機構對進出我國境內港口的中國籍船舶實施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的重要環節,
是海事管理機構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的基本執法手段之一,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預防事故的重要關口。
作用:(1)準確地掌握船舶、船員的動態和狀態;
(2)預測港區和航段內船舶交通密度、船舶等級、類別 ;
(3)了解港區內航行船舶及船員的狀況、航行和停泊秩序;
(4)進行水上交通流量統計;(5)作為海事管理機構與船舶及船員直接接觸的對外窗口
,船舶簽證可向廣大船舶、船員進行安全生產與安全法規宣傳,提供安全信息谘詢服務,
收集船舶和船員對海事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船舶進出港口管理,始於宋代。凡經營海外貿易的商船,出海前經市舶司審查發給“公憑”,
持“公憑”在指定的港口發船出港前要經查驗,驗明沒有夾帶違禁品始予放行;
返航必須回原發港內由巡檢監視(史稱“編欄”),防止貨物未經抽解(即征收關稅)而自行交易。
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華亭縣(上海)設市舶務,始對進出海港的船舶進行簽證收稅。
元朝
基本沿襲宋製,由市舶司簽發“公驗公憑”。
明代
對朝貢貿易的番船實行“勘合”製度,編置勘合及底簿發至布政司及各都、
衛、所,商船需到指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後發遣。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500石以下的出海船隻需具保結,由海關登記、編號、發照。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海設江海關,原上海地區先後建立的市舶機構的簽證等職能納入海關司理。
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後發遣。
..............................
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舶簽證條件的,準予其航行的行政許可行為。
實際是海事管理機構對進出我國境內港口的中國籍船舶實施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的重要環節,
是海事管理機構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的基本執法手段之一,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預防事故的重要關口。
作用:(1)準確地掌握船舶、船員的動態和狀態;
(2)預測港區和航段內船舶交通密度、船舶等級、類別 ;
(3)了解港區內航行船舶及船員的狀況、航行和停泊秩序;
(4)進行水上交通流量統計;(5)作為海事管理機構與船舶及船員直接接觸的對外窗口
,船舶簽證可向廣大船舶、船員進行安全生產與安全法規宣傳,提供安全信息谘詢服務,
收集船舶和船員對海事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船舶進出港口管理,始於宋代。凡經營海外貿易的商船,出海前經市舶司審查發給“公憑”,
持“公憑”在指定的港口發船出港前要經查驗,驗明沒有夾帶違禁品始予放行;
返航必須回原發港內由巡檢監視(史稱“編欄”),防止貨物未經抽解(即征收關稅)而自行交易。
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華亭縣(上海)設市舶務,始對進出海港的船舶進行簽證收稅。
元朝
基本沿襲宋製,由市舶司簽發“公驗公憑”。
明代
對朝貢貿易的番船實行“勘合”製度,編置勘合及底簿發至布政司及各都、
衛、所,商船需到指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後發遣。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500石以下的出海船隻需具保結,由海關登記、編號、發照。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海設江海關,原上海地區先後建立的市舶機構的簽證等職能納入海關司理。
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合相符後發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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