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解釋彙編(DOC 157頁)
衛生行政執法解釋彙編(DOC 157頁)內容簡介
第一部分 關於醫療衛生的批複、答複、複函
第七部份 增 加
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
第三部分 關於公共場所衛生批複、複函、答複
第二部分 關於食品衛生的批複、複函、答複
第五部分 關於職業病的批複
第六部分 其他批複、複函、答複
第四部分 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批複、複函、答複
第四項中衛生指標解釋的函一、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確診為職業病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注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
”的規定,職業病人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注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無須申請。
一、為確保臨床輸血安全,受血者配血試驗以交叉配血為主,
一、使用氯氨進行水質消毒,屬於“加氯消毒”範疇,其出廠水和末梢水的“遊離餘氯”應符合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的規定,即出廠水在與水接觸30分鍾後不應低於0.3mg/L,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mg/L。
一、供水單位的建設項目未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標準要求施工,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以及生活飲用水二次加壓設施未辦理衛生許可證擅自使用的
,其行為違反了《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
《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對此,應依法予以處罰。
一、具有資質的塵肺病病理診斷醫師做出的診斷應當作為塵肺病診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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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份 增 加
第三條有關內容的通知
第三部分 關於公共場所衛生批複、複函、答複
第二部分 關於食品衛生的批複、複函、答複
第五部分 關於職業病的批複
第六部分 其他批複、複函、答複
第四部分 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批複、複函、答複
第四項中衛生指標解釋的函一、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確診為職業病患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注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
”的規定,職業病人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注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無須申請。
一、為確保臨床輸血安全,受血者配血試驗以交叉配血為主,
一、使用氯氨進行水質消毒,屬於“加氯消毒”範疇,其出廠水和末梢水的“遊離餘氯”應符合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的規定,即出廠水在與水接觸30分鍾後不應低於0.3mg/L,管網末梢水不應低於0.05mg/L。
一、供水單位的建設項目未按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標準要求施工,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竣工驗收擅自投入使用以及生活飲用水二次加壓設施未辦理衛生許可證擅自使用的
,其行為違反了《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
《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對此,應依法予以處罰。
一、具有資質的塵肺病病理診斷醫師做出的診斷應當作為塵肺病診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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