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管理製度(doc 24頁)
某省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管理製度(doc 24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所”)實習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為申領律師執業證而申請在律師所實習的人員。
第二章 實習條件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通過律師所向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申請實習:
(一)具有中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從事實習工作,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條件的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四條 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並處於處罰期的律師所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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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所”)實習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人員是指:具有律師資格或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為申領律師執業證而申請在律師所實習的人員。
第二章 實習條件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可通過律師所向地級以上市司法局申請實習:
(一)具有中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取得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夠專職從事實習工作,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條件的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第四條 受到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並處於處罰期的律師所不得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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