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doc 6頁)
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doc 6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成立、變更及注銷登記的審查
第三章 組織人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衛生部業務主管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會團體)的管理,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部是衛生行業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人事司承擔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職能。各社會團體的掛靠單位是其依托單位。
第三條 社會團體經登記注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據社會團體章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
衛生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社團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社會團體要積極開展有關業務活動,在開展活動時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衛生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努力發揮社團的作用,積極承擔衛生部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委托的工作。
任何社會團體都不得擅自以衛生部的名義開展活動,社會團體名稱前不得冠以衛生部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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