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正式員工批假細則(doc 5頁)
某企業正式員工批假細則(doc 5頁)內容簡介
某企業正式員工批假細則內容提要:
(一)本公司員工給假,悉依本細則規定之。
(二)本細則所稱員工係指正式轉正的人員,其他試用及臨時工均不包括在內。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臨時公布的休假日。
3.勞動節。
4.新年休假依從政府規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資照發。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視事實需要與其他日期互換,互換後的休假日有關薪資及加班與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須填寫請假單,請單位主管按權責核準簽章後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逾假者以曠職(工)論。
3.一月內前後事假兩天,中間夾有公休例假,使連續共有或超過3天,其中間夾有的公休例假日應作事假論,如僅事假一天,連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計事假。
4.事假不滿一日者以鍾點累計。
5.事假必須事前請準,不得事後補請,(如因特別事故須申述充足理由,呈請特準者始可補假)。
6.日薪者事假不發薪資,月薪者當月3天內全年14天內隻發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試用人員月薪者,凡請事、病假薪資全扣。
8.本年度到職轉正的月薪人員,一月內事假累計在一天內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當年累計亦照到職時間的長短比例計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職後月數/12=隻扣半薪的事假天數
(六)病假:
1.病假須填請假單,經單位主管照權責核準後生效,連續二天以上須繳驗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證明(住宿公司或廠區宿舍者須當日請假)。
2.外宿員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電話托人代請,病假在二天以上須繳驗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證明(可於次日補請病假手續)。
3.如患重大病症,按勞保規定住院外應自連續病假第二個月起予以停職(工),但病愈後,經公立醫院體檢證明體力正常,優先予以複職。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論,不足一日者以鍾點計。
5.病假在一個月內繳驗醫院證明者薪資發給半薪,超過一個月者全扣。
6.當年度到職的轉正人員比照事假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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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員工給假,悉依本細則規定之。
(二)本細則所稱員工係指正式轉正的人員,其他試用及臨時工均不包括在內。
(三)公休: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臨時公布的休假日。
3.勞動節。
4.新年休假依從政府規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資照發。
(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視事實需要與其他日期互換,互換後的休假日有關薪資及加班與公休例假同。
(五)事假:
1.事假須填寫請假單,請單位主管按權責核準簽章後方能生效。
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逾假者以曠職(工)論。
3.一月內前後事假兩天,中間夾有公休例假,使連續共有或超過3天,其中間夾有的公休例假日應作事假論,如僅事假一天,連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計事假。
4.事假不滿一日者以鍾點累計。
5.事假必須事前請準,不得事後補請,(如因特別事故須申述充足理由,呈請特準者始可補假)。
6.日薪者事假不發薪資,月薪者當月3天內全年14天內隻發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7.試用人員月薪者,凡請事、病假薪資全扣。
8.本年度到職轉正的月薪人員,一月內事假累計在一天內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當年累計亦照到職時間的長短比例計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職後月數/12=隻扣半薪的事假天數
(六)病假:
1.病假須填請假單,經單位主管照權責核準後生效,連續二天以上須繳驗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證明(住宿公司或廠區宿舍者須當日請假)。
2.外宿員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或電話托人代請,病假在二天以上須繳驗公立醫院或勞保醫院證明(可於次日補請病假手續)。
3.如患重大病症,按勞保規定住院外應自連續病假第二個月起予以停職(工),但病愈後,經公立醫院體檢證明體力正常,優先予以複職。
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論,不足一日者以鍾點計。
5.病假在一個月內繳驗醫院證明者薪資發給半薪,超過一個月者全扣。
6.當年度到職的轉正人員比照事假計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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