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職員退休權益管理規定(doc 6頁)
某公司職員退休權益管理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職員退休權益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總則
本公司為鼓勵職員長期服務,並維護退休職員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一般職員,但訂一年以內期間的雇用契約者除外。
第三條 種類
1.正常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務5年以上,年齡滿55歲。
(2)服務滿25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務20年以上,年齡滿50歲。
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條件後,經總經理室認為必要時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長服務期間,至年齡滿60歲為止。
4.命令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齡滿60歲。
(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喪失或因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
第四條 退休金的給付
1.退休金的種類:分為
(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務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職員就上列二種任擇一種,但確定後中途不得變更。
服務5年以上未滿15年者僅可采用第一種。
2.基數——以退休職員最後6個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職務津貼的總數,以該期間總日數乘以50,為一個基數。服務滿5年者,給付10個基數,每增1年加付2個基數。滿15年時,給付30個基數,滿15年至滿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個基數。滿25年以後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最高以60個基數為限。對於延期退休期間,其年資滿40年以後,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
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時,除給付一次退休金15個基數外,另給付年金。服務滿15年者,年金之月額按1個基數的16%計算,以後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數表所列。
4.早期退休——在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以前,每提前一年減少基數4%。
第五條 退休金的加發
1.退休職員在服務期間對本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而功績昭著者,可經總經理室擬定提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核定,酌情加發退休金。
2.本規則第三條第4項第2款規定的退休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條第2項加付20%,年金一律按一個月基數的50%付其服務未滿5年者以5年計。
第六條 傷病的認定
1.本規則第三條第4項第2款所稱的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者為準。
2.本規則第五條第2項所稱的因公傷病係指有下列情形的一者而言。
(1)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2)因特殊職業病者。
(3)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第七條 服務年資的計算
1.服務年資係按進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計算。退休的日以職員退休的月份為準。未滿一年的尾數,其為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算,不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
2.屬於下列各項期間,不予計入服務年資:
(1)屬於一年以內期間的雇用契約期間。
(2)停職期間,但非因公傷病,請假在二個月以內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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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總則
本公司為鼓勵職員長期服務,並維護退休職員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一般職員,但訂一年以內期間的雇用契約者除外。
第三條 種類
1.正常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務5年以上,年齡滿55歲。
(2)服務滿25年以上。
2.早期退休——服務20年以上,年齡滿50歲。
3.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條件後,經總經理室認為必要時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長服務期間,至年齡滿60歲為止。
4.命令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齡滿60歲。
(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喪失或因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
第四條 退休金的給付
1.退休金的種類:分為
(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務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職員就上列二種任擇一種,但確定後中途不得變更。
服務5年以上未滿15年者僅可采用第一種。
2.基數——以退休職員最後6個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職務津貼的總數,以該期間總日數乘以50,為一個基數。服務滿5年者,給付10個基數,每增1年加付2個基數。滿15年時,給付30個基數,滿15年至滿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個基數。滿25年以後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最高以60個基數為限。對於延期退休期間,其年資滿40年以後,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
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時,除給付一次退休金15個基數外,另給付年金。服務滿15年者,年金之月額按1個基數的16%計算,以後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數表所列。
4.早期退休——在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以前,每提前一年減少基數4%。
第五條 退休金的加發
1.退休職員在服務期間對本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而功績昭著者,可經總經理室擬定提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核定,酌情加發退休金。
2.本規則第三條第4項第2款規定的退休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條第2項加付20%,年金一律按一個月基數的50%付其服務未滿5年者以5年計。
第六條 傷病的認定
1.本規則第三條第4項第2款所稱的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者為準。
2.本規則第五條第2項所稱的因公傷病係指有下列情形的一者而言。
(1)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2)因特殊職業病者。
(3)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第七條 服務年資的計算
1.服務年資係按進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計算。退休的日以職員退休的月份為準。未滿一年的尾數,其為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算,不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
2.屬於下列各項期間,不予計入服務年資:
(1)屬於一年以內期間的雇用契約期間。
(2)停職期間,但非因公傷病,請假在二個月以內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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