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人事管理製度(doc 27頁)
商業企業人事管理製度(doc 27頁)內容簡介
商業企業人事管理製度內容簡介: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
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
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 任 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四)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五)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曆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本公司章程製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職稱規定如下:
高級主管——董事長、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部門主管——經(副)理、科(副)長。
部門職員——承辦員。
第三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按其所任職位職務的繁簡、責任的輕重,分為六職等。
第四條 每一職位均設置一“職位說明書”,說明其職責內容及應列職等。人員的列等,應按其所派任的職位,決定其職等。
每一職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時,以列較低職等為原則;
在該職位工作滿三年,成績優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條 各類人員人數應按業務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編訂“人員編製表”,經總經理核定後轉送董事會核備。
□ 任 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製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位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合。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副經理——由總經理任免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四)科長——由總經理任免或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請董事會核備。
(五)副科長——由主管經理提請總經理任免。
第九條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安全調查,並按其學曆任用。
第十一條 除正式從業人員,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雇人員,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條件以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複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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