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管理規則(doc 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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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管理規則(doc 35頁)內容簡介
文書管理規則內容簡介: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文書管理製度化,以增進文書處理之品質及效率,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範圍
本規則所稱文書管理,指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或各公司(含事業部、業務執行部 門)與外界來往的文書(包括電報)及關係企業(含公司內容)各部門間來往文書(包含簽呈),自收(發)文至歸檔全部過程之辦理與控製。
□ 承辦部門
第三條 總收發部門
總公司各部門與外界來往文書的收發由總管理處總務部門統一辦理,各公司(工廠)所在地的總收發由其所屬總務部門辦理。總收發部門負責文書之收受及發送。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一)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以公司名義與外界來、往的文書,以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管理處為管理部門;營業、采購、工務、資料、法律、服務、訓練等業務部門的文書,得以各該業務部門的最高主管部門為管理部門。
(二)各公司(工廠)所在地與外界來往屬地區性文書,以其所在地之經理室或管理處(或總務部門)為管理部門。
(三)關係企業各公司、部門間來往文書原則上以廠、處、部、室以上部門為管理部門。 (四)管理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來往文書的核稿及收發、拆封、登記、分文、稽催、校對、監印、檔案管理等事宜;文書未按規定處理者,管理部門不得受理。
第五條 主辦及會辦部門
(一)文書內容所涉及的業務主辦部門為該項文書的主辦部門,如有涉及其他部門時,其他部門則為該項文書的會辦部門。
(二)本企業各類資料對外統一報送的主辦、會辦及提供部門。
□ 行文
第六條 行文類別
(一)函:發布規章或臨時性規定及對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私人或關係企業各公司間及公司內各部門間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時使用。
(三)便函:關係企業各公司、部門間或公司內各部門間業務接洽時使用。
(四)簽呈:下級對上級有所請示或報告時使用。
(五)電報:業務處理須以電報行文時使用。
(六)表格式公文:政府機關規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事令等,可依實際需要印為固定格式使用。
(七)其他:
1.司法文書依據司法部門規定程序實施;訴訟文書,依政府有關部門訴訟審議 委員會規定程序實施。
..............................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文書管理製度化,以增進文書處理之品質及效率,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範圍
本規則所稱文書管理,指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或各公司(含事業部、業務執行部 門)與外界來往的文書(包括電報)及關係企業(含公司內容)各部門間來往文書(包含簽呈),自收(發)文至歸檔全部過程之辦理與控製。
□ 承辦部門
第三條 總收發部門
總公司各部門與外界來往文書的收發由總管理處總務部門統一辦理,各公司(工廠)所在地的總收發由其所屬總務部門辦理。總收發部門負責文書之收受及發送。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一)總管理處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以公司名義與外界來、往的文書,以各公司總經理室或管理處為管理部門;營業、采購、工務、資料、法律、服務、訓練等業務部門的文書,得以各該業務部門的最高主管部門為管理部門。
(二)各公司(工廠)所在地與外界來往屬地區性文書,以其所在地之經理室或管理處(或總務部門)為管理部門。
(三)關係企業各公司、部門間來往文書原則上以廠、處、部、室以上部門為管理部門。 (四)管理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來往文書的核稿及收發、拆封、登記、分文、稽催、校對、監印、檔案管理等事宜;文書未按規定處理者,管理部門不得受理。
第五條 主辦及會辦部門
(一)文書內容所涉及的業務主辦部門為該項文書的主辦部門,如有涉及其他部門時,其他部門則為該項文書的會辦部門。
(二)本企業各類資料對外統一報送的主辦、會辦及提供部門。
□ 行文
第六條 行文類別
(一)函:發布規章或臨時性規定及對機關團體、公司行號、私人或關係企業各公司間及公司內各部門間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對象宣布時使用。
(三)便函:關係企業各公司、部門間或公司內各部門間業務接洽時使用。
(四)簽呈:下級對上級有所請示或報告時使用。
(五)電報:業務處理須以電報行文時使用。
(六)表格式公文:政府機關規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事令等,可依實際需要印為固定格式使用。
(七)其他:
1.司法文書依據司法部門規定程序實施;訴訟文書,依政府有關部門訴訟審議 委員會規定程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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