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保險製度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福利製度方案,構造合理的員工保險體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社會保險險種
第二條 離退休養老保險。
1. 公司各類職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製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2. 實行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3. 養老金的計發根據當地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文件規定。
第三條 公司具有較好財務狀況時,可為職工辦理補充性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公司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勵並協助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 醫療保險。
1. 當地有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時,公司應按規定參加,為全體職工辦理相應的手續
2. 當地總工會組織大病、重病統籌時,公司應積極參加。
第五條 失業保險。
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當地失業保險辦理有關手續。
公司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 %(一般為0.6%,最多不超過1%)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1. 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領取最長期限為12個月;
2. 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領取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失業救濟金相當於當地社會救濟金的12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