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運用及支配辦法(doc 5頁)
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運用及支配辦法(doc 5頁)內容簡介
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運用及支配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從業人員提高服務精神、發揮工作效率、謹守工作崗位、期於離職後獲得安定生活,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的支配、管理、運用及申領、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列內的男性從業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及女性從業人員均不適用。
第四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一)普通酬勞金80%。
(二)特別酬勞金20%。
第五條 普通酬勞金5/8部分按從業人員薪資比例分配,其在進入本企業第1年度按6折計算(扣除試用期間後的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發,其未滿半月者不計,滿半月者以1月計),第2年度按8折計算,第3年度按9折計算,第4年度起按十足計算。3/8部分按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成績,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進入本企業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試用期間的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發,服務未滿半年,不參加考績者,均以甲等計算)。特別酬勞金歸經營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務未滿1年者不予分配。
前項所稱薪資,月給製人員按其每年最後1個月的薪俸(日給人員按其日薪額的30倍)計算,均不包括職務加給及其他各項補助津貼。普通酬勞金的分配,以每年3月1日為發給基準日,其在上年度準予特別病假、公傷假(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準其請假期間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經呈準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按其實際工作月數(未滿半月者不計,滿半月者以1月計)的比例計算核發。但在發給基準日以前離職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規則第15條第2、3、4項的資遣人員(服務滿一年度)外,不予發給。
第六條 退職酬勞金除特別酬勞金得支給現金不參加統籌運用外,普通酬勞金依下表標準,現金部分於翌年6月20日一次發給,其餘保留以投資於本企業各公司或購買本企業各公司股票為原則,由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退職酬勞金營運小組(下稱營運小組)負責管理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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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從業人員提高服務精神、發揮工作效率、謹守工作崗位、期於離職後獲得安定生活,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的支配、管理、運用及申領、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列內的男性從業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及女性從業人員均不適用。
第四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退職酬勞金,按下列百分比支配:
(一)普通酬勞金80%。
(二)特別酬勞金20%。
第五條 普通酬勞金5/8部分按從業人員薪資比例分配,其在進入本企業第1年度按6折計算(扣除試用期間後的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發,其未滿半月者不計,滿半月者以1月計),第2年度按8折計算,第3年度按9折計算,第4年度起按十足計算。3/8部分按從業人員提供服務成績,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分配,(進入本企業第一年度者,依扣除試用期間的實際到職月數比例計發,服務未滿半年,不參加考績者,均以甲等計算)。特別酬勞金歸經營者所得,由公司最高主管核定支配,其在上年度服務未滿1年者不予分配。
前項所稱薪資,月給製人員按其每年最後1個月的薪俸(日給人員按其日薪額的30倍)計算,均不包括職務加給及其他各項補助津貼。普通酬勞金的分配,以每年3月1日為發給基準日,其在上年度準予特別病假、公傷假(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準其請假期間得予分配者除外)或經呈準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按其實際工作月數(未滿半月者不計,滿半月者以1月計)的比例計算核發。但在發給基準日以前離職者除因公亡故或命令退休或符合人事管理規則第15條第2、3、4項的資遣人員(服務滿一年度)外,不予發給。
第六條 退職酬勞金除特別酬勞金得支給現金不參加統籌運用外,普通酬勞金依下表標準,現金部分於翌年6月20日一次發給,其餘保留以投資於本企業各公司或購買本企業各公司股票為原則,由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退職酬勞金營運小組(下稱營運小組)負責管理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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