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股的利益分享與風險分擔(pdf 96頁)內容簡介
員工入股的利益分享與風險分擔目錄:
一、股份合作製
二、實行股份合作製的操作
三、員工分紅入股
四、企業內部籌資與員工入股
五、員工入股
六、員工持股
七、員工入股的利益分享與風險分擔
八、員工入股形式選擇
九、員工入股中應注意的問題
十、員工入股的利益保護
十一、中外關於員工入股的的曆史演變
十二、中國大陸員工入股試點案例
十三、中國台灣員工入股案例
員工入股的利益分享與風險分擔內容摘要:
股份合作製的含義:
組建股份合作製程序
股份合作製企業是指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勞動者以入股方式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實行聯合勞動,民主管理,采取按勞分配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集體所
有製法人經濟組織。
股份合作製是以合作經濟為基礎,由股份經濟與合作經濟合成而形成的新型經濟組織,它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合作經濟,也不是純粹的股份經濟,
而是在企業職工共同占有企業生產資料的基礎上,同時確認職工個人擁有企業一定份額資產的一種產權製度和經營方式。職工兼有勞動者和股東的雙重
身份,既是勞動者,又是管理者,主人翁有了直接的具體內容,職工與企業的興衰有了更為密切的聯係,從而增強了主人翁的意識和責任感。股份合作
製企業所具有的這種合作經濟與股份經濟的雙重特性,可以更好地發揮股份經濟和合作經濟的優點,克服兩者的不足。
我國城鄉的股份合作製企業,其性質屬於社會主義集體經濟,它適合於城鄉的集體所有製企業、區街工業、鄉鎮企業、村辦企業等。1983 年中共中
央一號文件中規定:“不論哪種聯合,隻要遵守勞動者之間的自願互惠原則,接受國家計劃指導,有民主管理製度,有公共提留,積累歸集體所有,實行
按勞分配或按勞分配為主,同時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都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頒布的《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第三條明確指出:“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是勞動農民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
集體所有製經濟,是鄉鎮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農村經濟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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